华同总公司员工聘用实施细则(部分)

第一条   为了加强聘用员工的管理,吸引各类优秀人才,优化总公司队伍结构,确保质量,满足需要,根据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  招聘原则
(一)计划用工、按需设岗的原则;
(二)公开招聘、集体考核的原则;
(三)坚持标准、择优录用的原则。
第三条   招聘形式
(一)公开招聘。通过在各类媒体上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吸引相关人员前来应聘。
(二)职业介绍。通过专门的职业介绍中介组织获取相关的人才信息。
(三)委托招聘。委托地方劳动就业部门、教育管理部门等组织生源(求职者),经用人单位(总公司或各单位)考核后,择优录用。
第四条   总公司与各单位实施招聘的权限范围
(一)总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下列人员的招聘工作
1、总公司中层管理人员;
2、文秘、财会、审计、工程类等相关技术骨干人员;
3、院校毕业生。
(二)各单位主要负责一般工作人员的招聘工作
第五条   招聘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
(一)热爱祖国、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(二)达到法定就业年龄,身体健康。
(三)男性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四十五岁(值班人员可适当放宽,但不得超过六十岁),女性一般不得超过四十岁。特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,可另定年龄及其它要求。
(四)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制定有关的招聘条件。



栏目列表